(2019年6月3日经市人民政府第59次常务会议通过 2019年6月15日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13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保障警务辅助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发挥警务辅助人员协助公安机关维护社会治安、打击违法犯罪、开展行政管理和服务人民群众等方面的作用,根据有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真实的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的招聘、使用、管理、监督和保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警务辅助人员,是指根据社会治安形势发展和公安工作实际要,面向社会招聘,为公安机关日常运转和警务活动提供辅助支持的非人民警察身份人员。
第四条警务辅助人员不具备执法资格,应当在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指挥和监督下开展警务辅助工作。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根据社会治安状况、警力配备情况合理配置警务辅助人员,并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相关专项规划。
市、区人民政府将警务辅助人员的工资薪酬、福利待遇、装备配置、教育训练以及日常管理等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警务辅助人员的招聘指导、工伤保险等工作。
市、区退伍军人事务部门负责因公(工)死亡后符合烈士评定条件的警务辅助人员烈士评定相关工作及烈属抚恤工作。
文职辅警负责协助公安机关非执法岗位人民警察从事行政管理、技术上的支持、警务保障等工作;勤务辅警负责协助公安机关执法岗位人民警察开展执法执勤和其他勤务活动。
第八条对在本职岗位有突出贡献的警务辅助人员,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特别优秀的警务辅助人员报考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职位,应当给予适当照顾。
第九条根据公安机关工作安排,文职辅警可以从事下列非执法岗位的相关辅助工作:
(一)协助开展文书助理、档案管理、接线查询、窗口服务、理、信息采集与录入等行政管理工作;
(二)协助开展心理咨询、医疗、翻译、计算机网络维护、数据分析、软件研发、安全监测、公共安全视频图像分析、通讯保障、资金分析、非涉密财务管理、实验室分析、现场勘查、检验鉴定等技术支持工作;
(十)协助开展接报案、受案登记、接受证据、信息采集、调解、送达文书等工作;
(十三)协助维护大型群众性活动、案(事)件现场秩序,保护案(事)件现场,抢救受伤人员;
第十二条警务辅助人员由市、区公安机关招聘使用。市公安机关负责直属单位警务辅助人员招聘工作;区公安机关在市公安机关指导下组织实施本区警务辅助人员招聘工作。
第十三条招聘警务辅助人员应当遵循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统一招聘标准和程序,严格选拔聘用。
第十四条警务辅助人员员额配置原则上按照本市公安机关现有在编人民警察数额配备。警务辅助人员员额实行动态调整。
(二)拥护中国领导,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品行端正;
(五)本人或家庭成员、近亲属参加非法组织、组织或者从事其他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
第十七条招聘警务辅助人员应当发布公告公开招聘。公告应当载明招聘的职位、名额、报名条件、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以及其他须知事项。
第十八条招聘警务辅助人员,应当经过自愿报名、资格审查、笔试、面试、体能测试、体检、政审、公示和签订劳动合同等程序,并约定试用期。
第十九条对现有从事警务辅助工作人员的管理、使用,由市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另行规定。
第二十条市公安机关结合警务辅助人员特点,建立健全警务辅助人员的管理和监督制度。
第二十一条市公安机关负责制定警务辅助人员层级管理规定,从高到低依次设置一级辅警长、二级辅警长、三级辅警长,一级辅警、二级辅警、三级辅警、四级辅警。
第二十二条市公安机关应当建立警务辅助人员培训制度,对警务辅助人员进行岗前及晋升等分级分类培训。
第二十三条公安机关应当对警务辅助人员的遵纪守法、教育培训、工作绩效等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晋升、奖惩、依法续签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主要依据。
第二十四条警务辅助人员履行职责期间,应当持工作证件,着制式服装,佩戴标识,必要时出示工作证件。非履行职责期间,不得穿着制式服装、佩戴标识。
第二十五条勤务辅警在工作期间,可以协助驾驶警用汽车、摩托车、船艇、警用航空器等交通工具。根据工作需要,警务辅助人员可配备必要的执勤及安全防护装备,不得配备和使用武器。
第二十七条市公安机关应当建立警务辅助人员督察制度,对警务辅助人员履行职责和遵守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公安机关对警务辅助人员发生违纪违规行为的,给予批评教育,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
第二十八条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可以向公安机关举报和投诉警务辅助人员涉嫌违法违纪的行为。受理举报和投诉的机关应当及时查处,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将查处结果告知举报人、投诉人。
第二十九条警务辅助人员在协助开展警务过程中,遇有可能影响其公正执行警务辅助活动的情形应当回避。当事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权提出回避申请。
第三十条公安机关应当对警务辅助人员加强保密教育,落实保密责任。对违规泄露保密信息的警务辅助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第三十四条市公安机关会同市财政部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建立符合警务辅助人员特点的薪酬制度。警务辅助人员工资在按照上一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逐年进行调整的基础上,增加考核奖和层级工资,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财政状况等因素对考核奖和层级工资实行动态调整。
第三十五条警务辅助人员和其聘用单位应当依法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三十六条公安机关应当定期组织警务辅助人员参加健康检查,建立警务辅助人员健康档案。
第三十七条警务辅助人员因工受伤、致残、死亡的,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享受相关待遇;符合烈士评定条件的依法评定为烈士,被评定为烈士的,其家属依照《烈士褒扬条例》的规定享受相关抚恤待遇。
第三十八条警务辅助人员协助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受法律保护,履行职责行为的后果由其所在公安机关承担。
第三十九条警务辅助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阻碍警务辅助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或者对警务辅助人员实施不法侵害的,依照法律来追究阻碍人或者侵害人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