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规定

时间: 2024-08-13 13:25:49 |   作者: 预涂膜系列 1

  (2021年10月11日七届海南省人民政府第8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21年10月26日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301号公布 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规范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充分的发挥警务辅助人员在公安工作中的辅助作用,保障和监督警务辅助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维护警务辅助人员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和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警务辅助人员(以下简称辅警),是指根据社会治安形势发展和公安工作实际要,面向社会招聘,为公安机关日常运转和警务活动提供辅助支持的非人民警察身份人员,分为勤务辅警和文职辅警。

  文职辅警负责协助公安机关非执法岗位人民警察从事行政管理、技术上的支持、警务保障等工作。

  第四条省和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辅警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工作协调机制,落实保障措施,研究解决辅警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省和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辅警的招聘、管理、使用等工作。

  省和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退伍军人事务等有关部门和机构编制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辅警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省和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明确专门部门负责辅警的监督管理工作。公安机关使用辅警部门具体负责其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条辅警实行用人额度管理,按照总量控制、适应需求、倾斜基层、动态调整、分类使用的原则,科学配置并合理控制规模。

  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的辅警配置额度由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商同级机构编制、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提出,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的辅警配置额度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商同级机构编制、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提出,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第八条辅警用人计划由省和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在核定的辅警配置额度内提出,经同级财政等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

  第九条辅警招聘工作应当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以及国家和本省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在批准的用人计划内,由省和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单独组织实施,或者会同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一组织实施。

  文职辅警应当具备大专以上文化程度以及履行岗位工作职责所需的专业资格或者专门技能。

  公安机关可以从烈士、公安英模以及因公牺牲和四级以上因公(工)伤残民警、辅警的配偶、子女(无配偶、子女的,可以为一名同胞兄弟姐妹)中定向招聘辅警。

  第十三条对聘用的辅警,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签订劳动合同,并约定试用期。

  第十四条辅警应当在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指挥、带领和监督下协助开展相关警务工作。

  辅警协助开展与执法有关的辅助性工作时,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执法公示和执法全过程记录。

  第十五条根据公安机关的安排,勤务辅警可以在一名以上人民警察的带领下,协助从事下列警务工作:

  (二)开展租赁住房、港船岸线治安管理,特种行业、出入境等相关管理和服务工作;

  (五)开展行政案件接报案、受案登记、接受证据、案件信息采集、调解、送达文书等工作;

  (六)对行为举止失控的醉酒人员、实施暴力行为的精神病人采取临时保护性约束措施;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相关工作应当安排不少于两名人民警察从事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根据公安机关的安排,勤务辅警可以在人民警察的指挥下,协助从事下列警务工作:

  (四)疏导交通,劝阻交通安全违法行为,采集交通违法信息,指导事故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轻微交通事故;

  (五)维护案(事)件现场秩序、安全,保护案(事)件现场,救助受伤受困人员;

  第十七条根据公安机关的安排,文职辅警可以协助从事下列公安机关非执法岗位的相关辅助工作:

  (一)开展文书助理、档案管理、接线查询、窗口服务、理、信息采集与录入等行政管理工作;

  (二)开展心理咨询、医疗、翻译、计算机网络维护、数据分析、软件研发、安全监测、通讯保障、资金分析、非涉密财务管理、实验室分析、现场勘查、检验鉴定等技术支持工作;

  第十九条勤务辅警在履行职责期间,可以驾驶警用车辆、船艇等交通工具,配备必要的执勤及安全防护装备,但不得配备或者使用武器。

  遇有危害公共安全、社会秩序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等紧急情况,勤务辅警可以在人民警察的指挥和带领下使用必要的约束性警用器械。

  第二十条辅警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受法律保护,履行职责的行为后果由所在公安机关承担。有关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应当给予支持和配合。

  辅警在履行职责时侵犯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赔偿。公安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辅警依法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第二十三条省和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辅警的招聘、薪酬福利、社会保障、教育培训、表彰奖励、服装证件装备、抚恤、公用经费等相关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第二十四条省和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会同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等部门,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政状况等因素,按不低于本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70%合理确定辅警月工资总额,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

  第二十五条省和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为辅警依法办理社会保险、缴存住房公积金,并可以根据岗位危险性和本地财政状况为辅警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每年组织辅警参加健康检查。

  第二十六条辅警因工伤残的,根据受伤程度、伤残等级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等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第二十七条辅警在依法履行职责期间,因与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协助追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或者参与抢险、救灾、救人等致残或者死亡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之外,可以参照国家和本省有关人民警察伤亡特殊补助金的规定享受伤亡特殊补助金待遇。

  第二十八条省和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将辅警纳入公安队伍建设整体规划,参照人民警察相关管理规定,结合辅警特点,建立健全管理和监督制度,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

  省和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运用人工智能、大数据、区块链、移动互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优化工作岗位和流程,提高执法能力和效率,合理使用辅警。

  第二十九条省和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将辅警的教育培训工作纳入公安机关教育培训计划和劳动合同,对辅警开展岗前培训和定期培训,不断提高辅警的素质。

  第三十条辅警实行层级化管理。具体层级设置、评定程序条件和考核晋升等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公安机关应当对辅警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辅警确定层级、层级升降、薪酬调整、奖惩以及续聘、解除劳动合同的主要依据。

  对工作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的辅警,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表彰和奖励。

  特别优秀的辅警报考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职位的,可以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法律法规给予适当照顾。

  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应当为辅警配发符合公安部要求的工作证件、服装和标识。辅警离职时,应当交回配发的证件、服装和标识。

  第三十二条辅警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有权提出回避申请:

  第三十三条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对辅警违法违规行为的投诉举报受理处理和反馈制度,畅通投诉举报渠道,依法处理针对辅警的投诉举报,接受社会监督。

  (五)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受到行政拘留、司法拘留、强制隔离戒毒处罚的;

  (六)法律、法规、国家以及本省有关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约定解除劳动关系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五条省和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辅警管理工作中违反本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司法行政系统辅警的具体职责和权利、义务等由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机关参照本规定确定的原则另行规定。